《宜良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0月26日宜良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实现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的目标,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从而有效促进农业经营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主要职业、占有一定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认定与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与管理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农业局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第四条 培育对象:辖区内年龄在18-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农业为职业,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自愿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五条 培育类型: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主要是种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及主要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长期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有农机服务人员、农村信息员、农村动物疫病防疫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六条 培育级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学历、生产技能、科技应用水平和生产效率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比例按6:3:1的比例进行培育。
第七条 申报认定原则:本着自愿、符合条件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报认定条件:凡年龄在18-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以农业为职业,生产经营型须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入主要来自农业,自愿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均可以申报。不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能的,须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或者专业技能合格证(职业工种与从事生产领域相同),方可申报认定。
第九条 申请新型职农民的,按照以下标准申报、认定(初级、中级、高级):
(一)生产经营职业农民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
1.专业大户。符合以下培育类型范围和申报认定条件,
(1)种植业(不含复种指数) 经营面积初级15亩以上,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中级30亩以上,年收入30万元以上;高级60亩以上,年收入60万元以上。
(2)畜牧养殖:生猪养殖初级达到年生猪出栏200头以上或者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中级的达到年生猪出栏400头以上或者存栏能繁母猪40头以上;高级的要达到生猪年出栏800头以上或者存栏能繁母猪80头以上。
奶牛养殖初级的年存栏200头以上,中级的年存栏300头以上;高级的年存栏400头以上。
山羊养殖初级的年出栏30只以上,中级的年出栏60只以上,高级的年出栏120只以上。
鸭子养殖初级的年出栏3万只以上或者种鸭1000只以上;中级的年出栏6万只以上或者种鸭2000只以上;高级的年出栏10万只以上或者种鸭3000只以上。
肉(蛋)鸡养殖初级的年出栏1万只以上,中级的年出栏3万只以上,高级的年出栏5万只以上。
其他特种养殖,年收入初级达到10万元以上,中级达到20
万元以上,高级达到30万元以上。
(3)从事水产养殖,初级的养殖面积达到15亩以上,中级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高级的养殖面积达到60亩以上。
2.家庭农场主。必需同时符合以下培育类型范围和申报认定条件:
(1)以家庭形式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其他服务业经营等,有一定的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或能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2)投资规模:初级10万元以上;中级20万元以上;高级40万元以上;
(3)经营规模:初级30亩以上,中级60亩以上,高级120亩以上;
(4)年收入:初级20万元以上,中级40万元以上,高级80万元以上;
(5)年吸纳用工人员初级500人次以上,中级800人次以上,高级1500人次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必需同时符合以下培育类型范围和申报认定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创办人或领办人;
(2)合作社管理运转正常,初级任职2年以上;中级任职4年以上,高级任职6年以上;
(3)初级成员在8人以上,中级在15人以上,高级在30人以上;
(4)带动示范农户:初级20户以上,中级40户以上,高级80户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符合培育类型范围和申报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和农业雇员等。
连续在农业企业(雇主)工作3年以上,月工资报酬达到2000元以上的技术工人、操作能手、生产管理者,可认定为初级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者须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在农业企业(雇主)工作5年以上,月工资报酬2500元以上,取得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证;高级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连续在农业企业(雇主)工作8年以上,月工资报酬3000元以上,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
(三)社会服务型。符合以下培育类型范围和申报认定条件:
(1)初级者需连续从事社会化服务工作3年以上,指导或服务面积500亩以上,可认定为社会服务型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2)中级者须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化服务工作6年以上,指导或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取得技师资格证;
(3)高级职业农民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化服务工作12年以上,指导或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
对于初次认定初、中、高级职业农民,学习专业和生产领域可不受限制,对从初级晋升到中级,中级晋升到高级所学专业或技能工种必须相同或者相近,对生产经营有帮助的。
职业农民道德素质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支持政府各项工作,团结和带领当地群众勤劳致富,在当地或者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关于破格认定,初级职业农民种养殖规模较大,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破格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破格认定比例不超过5%;中级职业农民种养殖规模较大,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破格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破格认定比例不超过2%。
第十一条 申报认定材料。申请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需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生产经营型:申报书,附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营业执照须附土地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在生产或者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奖励证明,能证明其身份、能力、生产经营规模的证明材料,本人2寸近照3张。
(二)专业技能型:申报书,附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在生产或者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奖励证明,能证明其身份、能力、工作和收入的证明材料,本人2寸近照3张。
(三)社会服务型:申报书,附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资格证(复印件)、服务单位或服务组织证明、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在生产或者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奖励证明等,能证明其身份、能力、服务单位(组织)的证明材料,本人2寸近照3张。
第十二条 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到所在乡镇辖区的社区(以承包地为主,多处流转的以面积最大处申报)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核实: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实签署意见后,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由职培办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和考核,符合初级职业农民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申报中级和高级职业农民的由专业委员会进行专业技能考核审查后认定;
(四)公示与颁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通过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批,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则的由县政府颁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每年认定一次,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免费年检,引导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转化,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培育建立职业农民队伍。
第十四条 准入机制。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合格的职业农民或者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申请参加职业农民的认定,认定合格后继续优先享受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县职培办的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经过认定的职业农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报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培育管理系统,不再享受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和各项优惠政策。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给予刑事处罚的;
(二)在农牧业生产过程中有使用国家违禁药品、添加剂等农牧业投入品行为的;
(三)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四)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五)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服务的;
(六)获得职业农民资格后银行有不良记录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培育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