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实施方案<br>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5-02-05 00:00 发布人:
宜良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3〕32号)关于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有关要求,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结合宜良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商业运作、全面推广”的工作原则,建立科学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促进消防和保险良性互动,提高全社会火灾风险防范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化单位(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消防安全意识,积极主动整改火灾隐患,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引导保险业充分发挥辅助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功能,加强单位(场所)火灾风险管控和灾后安置保障。探索、创新保险业支持消防公益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和新模式,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进“平安宜良”创建工作。
三、组织领导
宜良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县工商局、县金融办、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抽调专人组成工作推进小组,负责火灾公众责任险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工作内容
(一)推广范围
宜良县辖区范围内的有固定经营或办公(生产、仓储)场所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非营利性经营单位。
(二)保险项目
1.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和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亡。
2.因灭火而造成的消防队员人身伤亡。
3.火灾事故造成上述人员的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4.第三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精神损害。
(三)承保模式
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承保模式,并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备。
五、工作步骤
(一)明确职责(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15日)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县金融办、县工商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之间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措施,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推广实施(2014年至2016年,每年6月30日前)
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工商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办)、职能部门配合,以本方案明确的推广范围为重点,积极督促、引导单位(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总结上报(2014年至2016年,每年7月30日前)
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工商局、县金融办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工业园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工作总体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是提高单位(场所)抗御火灾风险能力、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职责层层分解,落到实处,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纳入考核,强化落实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覆盖率作为《宜良县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中对各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县级开发园区进行考评、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三)加强协作,建立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要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单位(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的能力。
(四)严明纪律,公正廉洁
各单位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把此次推广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加强廉政教育、警示宣传和依法行政思想灌输,确保推广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承保模式承保和违规指定保险公司的现象发生。
(五)收集情况,及时总结
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在推广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4-17室)汇报推广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