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5-02-05 00:00 发布人: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市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宜政办通〔2014〕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匡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有关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低保工作程序,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县将开展城市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依据,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各级责任,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做好城市低保清理重新核查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核查工作,成立宜良县城市低保清理核查领导小组,对全县城市低保清理核查工作进行领导,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丽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永彪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管办主任
袁绍祥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苏继云 县监察局局长
郭 强 县财政局局长
张家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局长
谭志刚 县审计局局长
徐应伟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勤华 匡远街道办人大工委主任
罗黎明 北古城镇副镇长
夏宏松 耿家营乡武装部部长
陈宗慧 狗街镇副镇长
毕雯斌 马街镇武装部部长
谯 纯 竹山镇副镇长
寇 萍 九乡乡副乡长
刘绍红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副局长徐应伟兼任。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城市低保清理核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乡镇(街道)城市低保清理核查工作进行领导。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核查,一律取消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的低保待遇,确实纠正不按规定,不按程序审核审批低保的现象。同时,全面清理核查和解决低保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
四、规范内容
(一)规范各级职责。
1.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2.县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等工作,其工作职责:一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宣传城市低保的各项政策、法规;二是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四是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和对资金的监管;五是负责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核发《低保证》、发放低保金的工作。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保的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是负责宣传城市低保有关政策;二是按照程序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资料收集、资格复查、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发放低保证;三是适时对低保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低保户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四是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低保工作;五是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劳动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就业或技能培训以及职业介绍;六是提供低保政策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七是统计上报有关低保情况和数据。
4.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初审工作。其工作职责:一是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城市低保申请表;二是组织对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状况、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三是负责将初步评估审议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张榜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四是根据评审及张榜公示结果,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五是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城市低保金、低保证,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在每月发放名册上签字(盖章),低保对象连续超过3个月无特殊原因未签字(盖章)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市低保资格待遇; 六是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七是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二)规范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持户口薄及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严格按照《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外,还需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在就业年龄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相关部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和就业情况证明必须真实、准确,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员必须签字或盖章。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记入诚信不良档案,且三年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2.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初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成立由3-5人组成的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低保工作人员、低保对象代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全面负责本社区低保工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齐全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初审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低保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送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对上报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查结束后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听证会议逐户认定,最终确定拟保名单。
4.镇级公示:乡镇、街道听证审核结束后,要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范围内醒目位置多处张榜公示(不少于10处),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听证审核未通过的,委托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必要时可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未予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书面说明理由,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6.社会化发放:申请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批准后,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无异议的,造册登记,发放城市低保领取证、低保存折,并告知申请人领取低保金的办法和有关要求。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组织重新调查核定。
(三)规范日常管理
1.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制度。乡镇和社区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高就业机会。鼓励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有收益的的劳务输出。
2.建立低保对象定期报到制度。低保对象每月要到社区报到一次,在低保金发放花名册签字或盖章,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社区派人每季度走访一次,低保对象因其它原因需长时间外出的,要向社区说明。
3.建立定期审核制度。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女18-45周岁,男18-5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最长为一年,到期经个人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低保条件,重新纳入保障范围;不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取消低保资格。
(四)规范监督检查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城市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乡(镇、街道)每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核查。A类人员一年核查一次,B类人员半年核查一次,C类人员每季度核查一次。
五、清理核查重点
(一)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重点清理以下人员
1.家庭经济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2.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养老退休金的家庭;
4.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5.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或已经就业的家庭;
6.家庭成员死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
7.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8.原来因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已毕业就业的家庭。
对以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
(二)解决分类管理问题
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把对象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分类施保,重点保障A类人员。
(三)人户分离的问题严格按照《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并同时做到
1.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
2.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户口所在地申请。
3.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从新申请。
六、工作步骤、时间安排
此次城市低保清理核查工作从
(一)宣传发动受理阶段(时间:
制定清理核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召开动员会,对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培训低保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对《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学习,广泛宣传清理核查的意义、方法、享受低保的条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由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发布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告知群众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办理。让群众了解低保政策,参与监督,做到该进的进,该出的出,实现“应保尽保、应保才保”。
(二)评议表决核查阶段(时间:
在城市低保清理核查期间,根据核查情况边查边改,对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的做法加以纠正,坚持按户施保、分类施保,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取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进行注销,对一些生活确实低于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必须把所有核查对象家庭的收入情况真正摸清核准,经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听证公示确定拟保障名单,再由镇级核实公示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调查审批阶段(时间:
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核查,经核实情况属实,名单在各社区醒目位置多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放保障金。
(四)建立完善低保档案阶段
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相关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等),资料信息齐全。各居委会(村委会)要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将评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实行一户一档。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稳定
城市低保清理核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是今年低保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低保清理核查对于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查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配强工作力量,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社区、居(村)委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持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城市低保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坚决予以清退。同时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深入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城市低保清理核查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明确任务,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开展活动的目的、目标、任务,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核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清理核查工作各个工作环节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清理核查工作全面落实。对清理核查工作不力,有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清理核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操作,抓好落实
各单位以此次集中清理核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经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做到规范城乡低保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程序,建立低保调查、审核、审批问责制,做到对象确定准确,对象类别划分准确,对象补差额度核实准确,推进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